《对外贸易法》第30 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回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对外贸易法》是直接参照TRIPS第40 条的规定,采用不完全列举方式,指出三种限制性做法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