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联合签发)》(财关税〔2026〕7号)

2.《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联合签发)》(财关税〔2026〕8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联合签发)》(财关税〔2026〕9号)

【享惠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享惠主体】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包括:
1.科技部核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2.科技部核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基地。
3.科技部核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教育部核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4.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已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5.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9.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10.教育部核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11.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12.文化和旅游部核定的省级以上公共图书馆;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省级、地市级公共图书馆。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
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
【享惠条件】
除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外,享惠主体应列入相关主管部门核定并发布的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名单。
【优惠内容】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商品范围】
列入《“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范围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牵头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应免税款退还】
1.第一批次享惠主体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性(行政学院)自2026年1月1日起具备免税进口资格,至财关税〔2026〕8号文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2.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已征税进口且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共享使用】
1.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2.对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免税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金瓯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医疗检测仪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注意事项】
1.享惠主体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核定其名单的牵头部门。
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将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3.出版物进口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资料的销售对象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级、地市级、县级党性(行政学院),以及核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图书馆。
【政策咨询】
对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办理流程等有疑问,欢迎拨打电话咨询。
银川海关综合业务二处:
0951-5679228
兴庆海关:0951-5679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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